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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创意”的一些看法发布日期:2017/7/22
今天读唐·舒尔茨《论品牌》一书中,有一章节关于创意的阐述让我颇有感慨! 书中引用了一个概念 受控制的创意 即创意的实施应该针对打算促销的产品,服务以及目标顾客。 用原话概括就是:“除非卖出了东西,否则就不是创意!” 接着关于品牌和创意,书中提出了五点“注重事项”。 一:小心为了引人注目而引人注目。“受控制的创意”才是我们应该追求的目标。 二:品牌必须能够代表与客户有内在关联性,让顾客不得不为之动心的某种东西。所以这个创意必须是原创而非是从别人那剽窃过来的二手货。 三:品牌信息必须不可思议的简短,清晰,容易理解。 四:谨防额外的费用,额外的风险,多余的定位和多余的个性化创意。 五:谨防哪些为使自己的收费合理化而装模作样进行某些改动的设计者。 关于第五点,我想假如你作为一名设计师也许会有很不一样的感受。但是毫无疑问,它准确的指出了问题核心。 有时会发生这种情况。 当某企业花费资金聘请设计师设计一个标志,当标志完成时,客户必然会发表一些看法,甚至觉得新的标志与原先的并无什么太大差别。 这时候设计人员就会开始诠释。大谈色彩寓意着什么,图形寓意着什么,与同业业竞争者的优势在哪,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有什么益处。 首先,我要注解。我并没有忽视设计的作用,也没有刻意嗤笑什么。 我所要表达的只是,在这个让人眼花缭乱的世界。消费者很难在某一处停留过长时间。甚至判断一个花费数月精心设计的网站值不值得浏览,不会超过5秒的时间! 在办公室,你或许可以泡上一杯茶和企业高管诠释标志蕴含的伟大意义,艺术上的丰厚内涵。 但是没有人会诠释给消费者,消费者也不会想去了解。他们只是想从你的品牌当中得到他们认为实用的价值。 这也是该书当中一再强调的。 品牌就是持有者和使用者达成一种互惠互利的关系。 当两者趋于平衡,品牌就会随时光的流逝而逐渐成长并大获全胜! 所以,创意应该服务于产品,功能性应该大于形式,设计的目的是促进销售! 而不应该为了创意而创意,为了吸引人而故弄玄虚。 这也是作为一名设计师应该秉承的职业道德。 我想说,设计只是为了商业运作锦上添花,并非什么了不起的艺术行为! 设计师,应该有颗谦虚的心。 呵呵,我也只是一个三流大学设计专业的学生。不过明年即将踏入社会,心情吧,是既期待也害怕。 至于,以上谈吐我想在许多前辈眼里觉得肤浅,假如说错什么大家见谅啊,迎接大家共同交流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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